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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点播:巨额利润下的盗版阴影

[日期:2008-05-1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泓韬 [字体: ]
    目前在内地卡拉OK经营行业中,80%以上KTV经营者使用视频点播(VOD)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歌曲伴唱服务。然而据调查,一些VOD系统供应商几乎从未得到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他们为KTV“制作”的视频点播系统(硬盘)中往往存有数万首音乐电视作品,但大部分或全部是侵权盗版的,这些VOD系统供应商的生产方式其性质无疑等同于非法制作侵权盗版光盘,而且他们侵权盗版节目的数量远远大于盗版压缩碟的内存数量…… 

   

    VOD系统供应商将用于卡拉OK伴唱使用的数万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并存储在VOD点播系统的服务器中,消费者可在KTV中通过电脑终端、音响等硬件设备以及电脑点歌软件等在各个包房终端点歌播放。VOD系统供应商将大量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复制,是他们得以实施其经营行为的核心前提和重要内容。然而根据调查,很多VOD系统供应商在大量复制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时,几乎从未得到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多年来,这些涉嫌侵权盗版的VOD系统供应商是以损害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和音像产业良性发展为代价来换取其高额经济利益。     

    在数字化时代,各种新技术、新概念、新的消费方式都将极大地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上世纪90年代末兴起的VOD技术发展到今天已广泛应用于各大星级酒店和高档住宅小区、娱乐场所、有线电视台,成为其提高服务水准、增加竞争力的必备设施。KTV娱乐行业近年得到了飞速的革新,点歌方式及KTV的运营模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得益于VOD技术的发展。

    由于相关综合技术的不断发展,在VOD视频点播系统主要的应用领域之一KTV行业,传统的点歌方式完全被电脑点歌所取代。1998年,我国的点歌设备采用的是机顶盒,功能单一,现在的VOD点歌设备集多种功能于一身,KTV可从VOD系统商处得到“点歌系统”、“歌曲库”、“后台管理软件”、“售后技术支持”等多种服务。随着卡拉OK经营行业的发展和需求,我国的VOD点播系统经历了从点歌机到LD打碟电脑点歌系统再到VOD数字机顶盒,最后发展到VOD视频点播系统四个阶段。由于VOD点播系统在卡拉OK经营行业的自身特点和日益完善的技术水平,最终使其作为卡拉OK经营者得以经营的必备硬件设施。目前,大部分VOD系统供应商是受该行业巨大商业利润的诱惑,从IT行业其他领域转行到开发VOD点播系统的。 

    通常说,技术是无罪的。有罪的是利用科学技术从事盗版活动的人。就目前为KTV“供血”的大部分VOD系统供应商来说,他们无视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任意拼凑、收集MV节目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目前VOD系统商鱼龙混杂,很多VOD公司只有几个人到10多个人,比较有规模的VOD公司约100人左右。但VOD系统商在KTV娱乐行业应用所获得的产值非常可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约有30万家KTV企业,包房数量超过400万间,按照每间包房平均4000元点歌设备投入来计算,现有VOD行业的直接产值已经达到160亿元以上,间接产值将超过300亿元以上,如每年平均按照30%的速度更新和10%的速度增加,则每年新增产值将超过56亿元。但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涉嫌侵权的点播系统供应商向KTV提供的VOD点播系统设备中存储海量歌曲的“歌曲库”的来源是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使用的,这使得真正有权向KTV提供歌曲的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被该行业长期非法侵占。 

    由于长期以来VOD系统供应商的不规范经营和对版权的漠视,其发展也处于一种完全无序竞争的状况。VOD点播系统中的歌库对系统供应商来说是衡量其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为争取更多的客户,有些系统商积极四处“收集”歌曲,最终形成“自己”的歌曲库,有些VOD系统商将自己收集的盗版歌曲的曲目公布在公司网站上用于招揽客户,现场竞标时经常出现只吹嘘自己的歌曲库、而不比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因这些歌曲未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其形成的“歌曲库”对于权利人和使用者来说就是一个海量的盗版歌曲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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