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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广建:跨国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途径

[日期:2008-04-20]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字体: ]
    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于2008年4月19日在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开幕。新浪财经独家网络支持本次会议。以下为澳门大学教授涂广建发表主题演讲。

  涂广建:我是最后一个发言,但愿不是令你们讨厌的一个。

  我还是用中文讲这个题目,首先讲一下这个题目,对于大家讲了很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宏观方面的政策和法律问题,那么,我想讲的题目是,带有国际性的跨国的知识产权的争端,怎么解决。要解决这种知识产权的跨国案件的争端,第一个我们需要解决的,哪一个国家对这种知识产权有管辖权,因为时间的原因,我不可能对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权都说到,我今天仅仅对专利方面做一个探讨。在这个方面,实际上,德国的马克·艾伦·柯恒做了一些研究,那么,我结合他的研究,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至于背景的知识,我想大家已经很熟悉了,第一个问题,就是专署管辖,什么样的案件应该由哪个国家进行专署管辖。你专利的无效性、有效性,一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应该有专署的管辖权。这个是在国际上是被广泛采纳的原则。有两个问题。第一,被授予专利是一种国家行为,涉及到这个国家的主权问题。那么,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国家层面考虑的。第二个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对于审判、专利的有效性,这些案例非常合适,因为他最了解自己的国家,最了解受案的过程。但是,被广泛认同的规则,并没有得到美国的认同,他们总是有不同的肯法。

  第二个问题,从合同层面上讲,如果说,这个专利的有效性仅仅作为一个专利的附属问题提出来,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授予的国家对这个专利拥有专署的管辖权。有一些知识方面的理解,认为在这些案件当中,都会涉及到一个对所有人效益的问题,这种案件应当由专利授予国拥有专署管辖权。在这样的案件中,总是很难确定,到底这个专利的有效性是不是仅仅是一个附属性的问题。赞同这种说法的人,比如说欧盟的法院,前年7月份判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还没有报道出来,因为判了之后,一般要经过两年到四年的时间,才会被正式报道出来,正式公布到你们可以查阅到的地方。大家可以到网上查阅这个案件,有些国家认为,在专利的有效性作为附属性问题的时候,专利授予国不应该拥有专利附属管辖权。荷兰、德国在这方面,没有专利附属管辖权。在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些国家,认为有专利附属管辖权。而在其他的国家,认为没有,这个理由也列出来了,这个国家的名字也写上去了。

  然后就是,如果说在专利的侵权纠纷不属于专利授予国管辖的情况下,是不是平行的专利诉讼可以放在一起审判,这个问题在欧盟尤其重要,大家知道欧盟有很多不同的案子,再加上布鲁塞尔体系,对专利附属管辖权的分配,这其中的一些理由我都写上去了。还有其他被广泛认同的事情,我都列上去了。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话,我们可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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