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雀巢、多美滋是国内两大著名的奶粉品牌,双方因“盾形”商标权引起了纠纷,并对簿公堂。该案以雀巢公司的胜诉而落幕,但这场商标维权之争,实质上是一场吸引眼球之争。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邓益辉
2008年3月12日,两大知名奶粉品牌雀巢、多美滋关于“盾形”商标权的纠纷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多美滋停止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20万元。
奶粉是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营养品,这两大奶粉品牌发生商标权纠纷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关注。
相似“金盾”引发诉讼
雀巢与多美滋产生纠纷,始于2007年下半年。当时,雀巢相继推出了“雀巢能恩金盾”和“雀巢能恩超级金盾”两个婴幼儿奶粉产品品牌。其“盾牌”图形注册商标于2006年2月22日在中国商标局被核准注册。
后来,雀巢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在雀巢推出“能恩金盾”之前,多美滋就推出了“金盾”系列奶粉。不同之处在于,多美滋并没有将“金盾”作为商标使用,而仅仅是将其作为“宝宝抵抗力”这一产品的图形解释,应用在了几款产品的外包装及多美滋的产品宣传广告上。
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北京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
2007年11月15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诉多美滋婴儿奶粉的生产商英特儿公司商标侵犯、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就“盾形”商标的使用权及多美滋是否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雀巢公司代理人表示,为了配合“盾牌”图形商标在中国以及广大华语地区的推广和使用,雀巢公司启用了中文文字商标“金盾”,作为“盾牌”图形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商标,并于2006年2月2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目前,该商标正处于审查程序中,但已经大量使用在其生产的“能恩金盾”系列婴儿奶粉中。
雀巢公司认为,被告英特儿公司在其产品的显要位置上,使用了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金盾”相同的文字。(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而且,被告还在部分杂志上刊登了产品广告,还在其网站上宣传上述产品,并在多处使用了“金盾系列”等文字,使人误以为该产品与原告“金盾”系列产品之间存在某种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系列产品的市场推广,极大地损害了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辩方称“金盾”非雀巢特有
针对雀巢公司的起诉,英特儿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己方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比雀巢公司的起诉书还长的答辩状,其中罗列了四大项十几个小项来说明侵权事实并不成立。
英特儿公司认为,多美滋在中国婴儿奶粉市场的占有份额和销售额均为第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公司使用的“金盾组合标志”只是该产品表明功能、区分不同产品系列的辅助标志。而从现有证据来看,“金盾”既不是雀巢婴幼儿奶粉的特有名称,该商标也没有在中国完成注册。


添加到百度搜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