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要有假冒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或者有关人员的结果。第二,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这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所在,如果冒用的是实际不存在的专利,则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第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的行为,上面所列举的集中行为均具有故意的性质。
假冒他人专利将负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要求假冒其专利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假冒他人专利还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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