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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京两家泥人张诉讼案天津传人胜诉

[日期:2008-02-06] 来源:每日新报  作者: [字体: ]
津京两家泥人张诉讼案天津传人胜诉
天津“泥人张”后代传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北京泥人张”。

  案件回放

  2005年12月9日,“泥人张”后代传人张锠和张宏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张铁成及其所属公司。由于“泥人张”的创始人是清末道光年间天津著名的民间泥塑艺人张明山。故媒体将双方称为“北京泥人张”和天津“泥人张”。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令张铁成及其所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的文字名称、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等涉案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张铁成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9月20日,北京高院终审认定,“北京泥人张”对“泥人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家可共存。

  本报一直关注延续两年之久的京津“泥人张”诉讼,去年经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京津两地泥人张共存”后,天津泥人张第四代传人,清华大学美院教授张锠等人表示不服,新报也在第一时间刊发了《天津“泥人张”拒绝和稀泥》的报道。昨天,张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不服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的申诉材料已获受理,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正在对材料进行审查。

  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在产品种类、产品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表示不服,他认为终审判决等于是将“泥人张”这一艺术品牌判决成两个。这不仅不利于对老字号的保护,而且对民族艺术领域造成很大冲击。

  张锠:

  没有地域之分

  只有真假之辨

  “泥人张没有北京、天津这样的地域区分,只有真假泥人张的争论”,作为“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昨天再次郑重向记者重申了这一观点。

  张锠告诉记者,北京市高院关于“京津泥人张共存”判决宣判后,他们马上表示了不服,并已通过多种途径向有关部门表达了自己对”泥人张“这一中国民间艺术品牌的意见。

  张锠最后表示,他们的申诉材料已经被检察机关受理,有关部门正在对材料进行审查。此外,他们还积极通过政协、人大等多种途径表达自己维护“泥人张”知识产权的意见,维护“泥人张”应有的权利。“泥人张”只有一家,并且源生地在天津,这是许多文献材料证实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有“北京泥人张”,也是天津“泥人张”到北京发展的权利人享有。从这个角度讲,天下“泥人张”只有天津一家。

  检察官:

  一旦作出抗诉决定

  法院应该重新审理

  本市检察院一位从事民事行政工作的检察官就此案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申诉到检察机关后,负责接待的控申部门会将有关申诉材料转交民事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民事行政部门审查后会作出是否支持抗诉或者建议抗诉的决定。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作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该重新进行审理,审理后或者作出改判,或者维持原审判决。新报记者 宫伟

  新报记者许凯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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