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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运版权的范围和法律依据

[日期:2007-12-21]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李自柱 [字体: ]
    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即将在北京开幕,奥运版权保护是整个奥运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那么,奥运版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奥运版权是指奥林匹克版权人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版权的专有权利。奥运版权主要涉及如下几类: 

    一是永久性属于国际奥委会的版权。该类版权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的专有名称,其中包括奥林匹克、奥林匹亚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是中国奥委会对中国奥委会名称、徽记、标志等享有的版权。 

    三是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享有的版权。该类版权的客体主要有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以及在整个第29届奥运会筹办和举行过程中为奥运会创作的图像作品、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铸模、徽章;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该类版权在2008年12月31日后归属国际奥委会所有。 

    四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法律形式取得的与奥运有关的版权,主要有通过合同形式取得的奥运会电视节目转播权、使用与奥运会相关的作品、标志、专利技术等的权利。 

    我国国内立法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保护奥运版权的法律框架,形成了奥运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单行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保护模式。 

    从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上讲,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领域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奥运活动中产生的大量的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成果,均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奥林匹克格言、会歌、徽记、宣传图片、影视制品等。许多奥林匹克标志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国际奥委会已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也已经将第29届奥运会会徽在国内外进行了商标注册。已有涉及到奥运五环、“北京2008”、“奥林匹克”和“奥运”等标志的产品外观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从单行法规来看,我国已经颁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是我国政府直接以保护奥运版权为目的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如下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用于服务项目中;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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