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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Q币条件成熟了

[日期:2007-01-14] 来源:星辰在线  作者:刘虎 [字体: ]
  有人销售非法QQ号,腾讯状告淘宝索赔近50万;互联网法律专家认为应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本月12日,靠开发QQ软件发家的腾讯公司,状告淘宝网及一位淘宝卖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立案。腾讯公司向“坚持不删除大量涉嫌非法取得的Q币、QQ号交易信息”的淘宝网索赔49.99万元,向淘宝的网上卖家王某索赔100元。这再次成为互联网关注的热点事件。对此,国内两位互联网法律专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樊,应本报邀请评说虚拟财产立法。
  网上交易平台成理想销赃地
  “网络虚拟财产还名不正言不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服务商都反对虚拟物品的私下交易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尚无针对虚拟财产的进行立法。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亟须明确。
  网络社区化发展势头迅猛,互联网增值业务突飞猛进,虚拟物品交易大行其道。除了从游戏中获得道具、装备外,运营商还开发了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等社区支付渠道。
  这些虚拟物品具有一定交换价值,且能满足交易双方的心理需求,因此具有了财产的属性,连同各种网络游戏装备、道具、账号,被统称为“虚拟财产”。
  阿拉木斯说,由于C2C交易平台通常不主动对交易产品进行审查,使得包括非法获得的网游道具、账号、游戏点卡买卖兴隆。C2C交易平台成为了理想的销赃平台。
  明知侵权不改理当承担责任
  阿拉木斯认为,鉴于C2C很难对所有交易物进行全面合法性核查,故可借鉴目前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交易平台主观上有过错)。
  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通常有两个: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其平台上的某些商品信息构成侵权,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移除该信息或阻断对该信息的访问,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扩散。其二,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依据有限知识,无法判断其平台上的某些商品信息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由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信息的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网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布和传播了侵权、违法信息,被告知后及时删除就可以免责。但如果相关权益人告知侵权或违法而不予修正,则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物权法》出台就能保护Q币
  深圳警方去年12月破获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团伙,涉案人员多达44人,金额达到数百万元,还形成了“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盗窃网络帐号———第三方平台销赃”的完整产业链。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樊称:在虚拟财产被盗的产业链中,众厂商均深受其害,它们联合起来是一种必然。目前对虚拟财产界定尚未立法,淘宝与腾讯就Q币、QQ账号的“交易是否合法”之争,显得尤其有意义。
  “以上官司中,腾讯要是赢了,淘宝网上的Q币、QQ号交易信息必定会被屏蔽。我认为这是一个有利于反网络盗窃的判例。”张樊对本报表示,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的条件已经成熟。
  张樊称,今年3月,全国人大将审议通过《物权法》,“如果能在《物权法》中一并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更好。即使不作规定,随着《物权法》出台,虚拟财产的立法也就有了法律依据。”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刘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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