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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罪名难分清 浙江起诉“Q币大盗”遇罪名难题

[日期:2006-12-2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字体: ]

是盗窃诈骗还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面对新型案件办案机关如履薄冰

    量刑标准     

    盗窃和诈骗85万元电信资费,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入侵电信充值平台但没有造成该平台不能正常运行,仅仅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

    新闻快读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入侵电信充值平台,雇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疯狂充值Q币85万元,然后网上3折批发给下家,获取暴利。案发后,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老板到员工纷纷落网。

    然而,查清案情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如何定罪名问题上遇到了难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还是盗窃罪?3种截然不同的罪名,将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天壤之别的判决结果:无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就是无期徒刑。

    罪名难题

    吴晓峰、佘晓君,一个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的警官,一个是丽水市检察院的检察官,12月24日,记者见到他们时,二人都在为“Q币大盗”案犯愁。

    吴晓峰说:“这个案子虽然已经以盗窃罪移送检察院起诉,但办案人员之间还是有一些争议。”佘晓君说:“这伙人的犯罪行为像盗窃又像诈骗,也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3种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却截然不同。”

    充值业务 两天暴涨到16万

    案子的蛛丝马迹是在3月24日发现的。

    丽水市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对账时发现,该市充值业务两天内暴涨到了16万元,这与平常每天5000元到1万元的业务量反差太大。技术人员通过查询后发现,其中15.34万元属于Q币充值业务。

    话单拉出后,技术人员发现了问题,那些充值号码大部分并不存在,没有具体的户名。于是,电信公司马上停止了该项业务,并向莲都区公安分局紧急报案。

    网络是无形的,要查找一个“虚拟”的盗用号码根本不可能实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感觉很难下手,最后办案民警只能在网上进行摸排。终于,两个在“淘宝网”上以3.5折的价格大量兜售Q币的商家进入警方视线。这两个商家透露,这些Q币他们是从四川一名用户那里批发来的,价格为3折。

    顺藤摸瓜,警方迅速对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老板胥某和员工陈某展开调查。初步掌握证据后,4月28日,丽水警方在四川将胥某和陈某成功抓获。

    莲都区公安分局侦办此案的民警吴晓峰告诉记者:这伙人原来一直在上海电信公司的充值平台上作案,因为上海的电信充值业务量大,所以一直没被发现。丽水电信充值业务少,两天暴打电话15万余元,一下子就被发觉了。

    不务正业 信息公司成“贼窝”

    据陈某交代,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得了盗打充值电话技术。就是利用VOIP网关设备,通过虚设本机号码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充值。

    2005年11月,陈某所在公司的老板胥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感兴趣,认为这不失为一个发财的机会。

    他们公司本身就有提供VOIP业务,设备都是现成的,于是胥某便决定使用其公司的便利条件,“实践”一下。

    一开始,两人连续测试了全国很多地方的充值平台,都没有成功。后来,他们发现了电信充值平台的“换号规律”,解决了网络断线难题。他们还发现,在众多充值业务中,只有充值Q币最方便,于是他们把目标锁定为Q币。

    此后,他们一方面从网上收集需要往里面充值的QQ号码,另一方面雇人全天候盗打充值电话,往每个号码里充60个Q币。

    为了便于利润的回转,他们一边在网上散卖Q币,一边又找到了两个“淘宝网”的商家,以3折的价格批发给他们。

    直至案发,胥某和陈某交代,他们获得的实际收益已经超过70万元,使用充值的QQ号有上万个,盗打充值电信资费在200万元以上。

    目前,据警方查实的用于充值贩卖的QQ号有6000多个,初步认定的盗打的电信资费为85万元,获得的实际收益在26万元左右。

    概念混杂 是何罪名实在犯难

    通过虚设号码盗打充值电话的网络智能犯罪,目前还不多见。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概念混淆在一起,给定什么罪名带来难度。

    丽水市检察院负责审查此案的检察官佘晓君告诉记者:“此案复杂在盗窃的对象和量刑金额难以确定。从目前的案情来分析,盗窃对象有3个:一是电信资费,二是Q币,三是腾讯公司和电信公司两者提供的服务。量刑金额也有两个:一是总共被盗打的电信资费85万元,二是实际获得的赃款26万元。”

    据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律师吕思源讲,根据3个不同盗窃对象,此案有3个罪名,一是盗窃罪,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是诈骗罪。

    记者了解到,通过电信充值平台充值Q币是一项电信公司与腾讯公司合作的增值业务。根据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此项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莲都区公安分局认为,胥某等人盗打电信充值平台而产生了大量的电信资费,盗窃对象是电信资费。电信资费属于有价的公私财物范畴,因此胥某等人构成盗窃罪。至于充值Q币网上销赃的行为,属于胥某等人获利的途径。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健则认为:“盗打电信充值电话只是胥某等人偷盗的手段,此案的盗窃对象应该是Q币。”

    她说,Q币属于虚拟财产,目前法律并未将其列入盗窃罪所涵盖的公私财物范畴。如果以盗窃罪定罪,就违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她认为,胥某等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侵入电信充值平台,在法理上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暗合。“不过,从法理上看,胥某等人盗得Q币罪责虽然较轻,但其偷盗手段(盗打充值电话)却触犯了盗窃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在选择定罪的时候,还是应该选择盗窃罪。”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在移送此案前,还曾探讨过以诈骗罪为罪名。

    吴晓峰说,胥某等人利用虚设号码使得电信充值平台无法辨认其真伪而顺利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属于虚构事实骗取电信资费,从欺骗对象上来看,虽然与普通的诈骗有所区别,但从犯罪要件上来看,是符合诈骗罪的。

    量刑悬殊 办案机关慎之又慎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3个罪名的量刑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吕思源告诉记者,盗窃和诈骗85万元的电信资费,从量刑标准来看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胥某等人虽然入侵了电信充值平台,但并没有造成该平台不能正常运行,如果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胥某等人的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办案民警吴晓峰说。

    三罪之辨、悬殊的量刑标准,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颇为头疼。

    “抑恶扬善、弘扬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法治社会不能违反这个原则,但也不能因此而置犯罪嫌疑人权益于不顾应更为慎重。”吕思源说。(记者 余东明 李建平 通讯员 吴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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