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目前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一部部门规章,它载明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而《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和第41条第2款分别就驰名商标的保护、认定和争议裁定做了规定,这是迄今为止,中国调整驰名商标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6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争议裁定的效力也作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是目前规范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一部部门规章,它载明的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
(二)法定程序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结论是行政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法定形式的行政文书或司法文书,具有法定效力。对其认定结论不服者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诉,有法律保障措施保证其公平公正。驰名商标的认定后果产生一批产品区别标志——驰名商标,不仅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产生消费误解、混淆和被欺骗;而且也是国际区域内的驰名商品或服务与普通商品和服务的区别,它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唯一性和排它性。
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由“名推委”单方面公布,未被列入评价目录不得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局掌握,最后的初选、征求意见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进行,其评价结果也不接受司法监督。
(三)法律效力不同。
驰名商标的认定结论是行政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法定形式的行政文书或司法文书,具有法定效力。对其认定结论不服者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诉,有法律保障措施保证其公平公正。驰名商标的认定后果产生一批产品区别标志——驰名商标,不仅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产生消费误解、混淆和被欺骗;而且也是国际区域内的驰名商品或服务与普通商品和服务的区别,它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唯一性和排它性。
而“中国名牌”的评价结论是公告,虽是公文,但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定效力,评价结果是产生一批质量免检标志,而这种标志虽被质检总局界定为质量标志,但产品质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动态状况,无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来保障其质量得到认可。
(四)国际法规制的程度不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项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作了规定,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是中国驰名商标获得国际保护和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法律依据。2001年新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认定由“主动认定、成批公布”改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是遵守国际公约的具体表现,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更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除驰名商标外,国际上名牌的评比如“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00名牌”等都是媒体中介、民间组织的社会活动,无国际公约对其进行规制;由政府授权机构评选更无国际惯例。
(一)消费领域效应比较。从前两种比较可以得出结论,“中国驰名商标”是真正的品牌,消费者应当认准驰名商标,但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不关心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产生、由来和二者的法律地位,他们受媒体广告的导向作用,在购买商品时多认准名牌,不认真查看商标,这实质上是中国最大的消费误区。把消费者引入这一误区的主要原因在于:1、“驰名商标”是法律术语,远离大众文化,而“中国名牌”是口语,通俗易懂,更适宜国民素质。2、中国名牌数量多、广告滥、百姓如雷贯耳,而注册商标是无声的标识。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开始于1992年,至今才认定不到1000个,而“中国名牌”2001年才推出,今年一年的认定就相当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总数的一半以上。电视、报纸、店堂到处都是“名牌”广告,让消费者别无选择。
(二)生产领域效应比较。在生产领域,企业的品牌意识茫然,一般企业不是培育“中国驰名商标”,而是争创“中国名牌”。但由于评价目录的限制,并不是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品都能被评为“中国名牌”。例如“乐凯”胶卷凭借自己的技术和服务,在中国市场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有与国际名牌“柯达”竞争的实力,位居“中国驰名商标”榜首,但因评价目录的限制,它不是中国名牌。当然也有国际市场竞争意识较强,商标意识较强的企业,如“东风”就是因驰名商标而弛名的品牌企业代表。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应当意识到,如何正确引导消费者走入误区,同时端正生产领域的品牌意识,是市场经济综合监管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精神和《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方案》,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工作之一,笔者认为在认定和保护之外,如何强化驰名商标的社会效应,引导消费者关注驰名商标、选择驰名商标的商品,从而正确引导消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才是最终目的。笔者建议:
(一)改进品牌战略,取消中国名牌的评选,在经济领域牢固树立“中国驰名商标”就是名牌的意识。
主要原因:
一是中国名牌的核心部分实质上仍然是商标,而商标与品牌的内涵是同一物,商标的英文“TRADEMARK”意即商品和贸易的标识;而品牌顾名思义是商品的牌子,其本质也是商品的标识,没有必要人为制造一个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牌子来混淆消费市场。
二是就二者内涵相同之处看,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中国名牌的评价实际上是两个政府部门在做同一工作,属于重复劳动,既是行政成本的浪费,有存在职能交*的弊端。
三是中国名牌的评选过程具备行政许可的特征,但又不是法定许可,无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四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品牌是商标,只有树立驰名商标的权威性,才能减少品牌战场的弯路,顺利与国际接轨。
(二)加大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优先考虑将已被授予“中国名牌”的产品商标加快认定为驰名商标。例如浙江截止目前拥有88个中国驰名商标,占全国总数的10%左右,而已被授予“中国名牌”称号的产品多达195个,这就需要企业找到差距和不足,努力争取“中国驰名商标”。
(三)强化媒体广告的监管。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定效力的评比结果,应视同绝对化语言,纳入广告禁语范畴。
(四)加大驰名商标的宣传力度。各级地方工商机关要在消费群体中广泛开展驰名商标的知识竞赛和相关活动,普及驰名商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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