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8月15日刊登了一篇报道,标题为《网银存款丢失 数百人欲告银行》。相对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网络交易存在着更大的风险。当我们发现网上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商业银行应当维护储户的基本权利,确保储户存款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中介的存在,商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得模糊起来了。
从诉讼法律关系来看,谁主张谁举证。网上银行的密码如何泄露,储户陷入了取证难的困境。从实体法律关系来看,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储蓄合同。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确定,取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商业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而“储户有义务自己保存密码”被明确写入其中,给银行推脱责任留下巨大的回旋空间。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衡量一种商业行为的实际效果,只能用普遍的法律规则作为准绳。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规则并不存在。
网络时代既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相互博弈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不同阶层不同群体达成共识带来了新的挑战。现代网络技术的一个基本规律就是,如果掌握技术的人越多,那么,这项技术被破解的可能性就越大。商业银行订立的网络交易存款规则被储户所掌握之时,也就是网络银行漏洞出现之日。所以,在现代社会,人们所面临的困境就在于,要么承担网络时代的风险,提高商业交易的速度;要么拒绝网络交易,回归传统的柜台交易模式。
我们当然不能因噎废食,不能退回到手工作业的时代。但问题在于,面对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陷阱,我们必须把技术风险及时转化为法律风险,然后通过制定共同的规则,进行风险的再分配。
然而,这样的规则并非唾手可得。当年我国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在确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居然没有储蓄合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起草人给出的解释是,由于时间仓促,来不及加入有关内容。这样的解释令人哑然失笑。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某些法律规范之所以难以出台,原因就在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矛盾尖锐复杂,立法者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或者为了减少立法的难度,放弃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规范。众所周知,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仍然是国有银行,而国有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经营的需要制定交易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为了保证《合同法》能够顺利实施,自然而然地放弃了储蓄合同的规定。
当然,对于接受委托起草《合同法》(建议稿)的专家学者来说,这种“惊人的疏漏”可能不是有意而为,但恰恰是这种下意识的举动,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现状。
假如我们现在修订《合同法》,或者把储蓄条例升格为《储蓄法》,传统的做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有关法律文本。而行政部门起草的法律规范,往往带有部门利益色彩,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过程中作出某些调整,某些法律文件所体现的部门利益仍然十分明显。这一点在我国的民用航空法、铁路法、邮政法、电力法等专门法律规范中都有所表现。
所以,我们应该对专家立法表示谨慎的怀疑,因为少数专家毕竟缺乏抗压能力;我们也应该对部门立法保持高度的警惕,因为行政部门起草的法律条文不可能真正体现公众的利益。正确的做法是,公众应该把对个案的关注转化为对社会普遍规则的关注,满腔热忱地投入到起草《储蓄合同法》中去,然后,以各自的方式,向全国人大代表推荐,由他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因为只有这样,普通的消费者才能争取到网络时代对自己最有利的交易规则。
在讨论网络时代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放弃技术主义的观点,把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上;也应该摒弃过去那种传统的思维方式,把希望寄托在少数立法者的身上,而应当学会主动参与立法,把自己的个人愿望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供人大代表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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