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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起诉飞利浦 使DVD商免交专利费

[日期:2006-08-11]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eNet硅谷动力 [字体: ]
  2006年8月17日,北大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将会接受知识产权局,关于其提出的DVD领域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在华专利的有效性和收取高额许可费的合理性最后的复审。如果复审通过,以飞利浦的3C联盟将无权向中国企业征收DVD专利费。如果国内企业可以一起参与企业工作,并做原告上诉获胜,飞利浦还将向这些企业返还过去征收的专利费用。 

  “这次复审的通过几率很大,张平的申诉很有可能改写国内DVD企业在专利领域上的劣势。”知识产权局一位参与此次审核的工作人员透露,“从2005年12月起,张平教授就开始了对飞利浦DVD专利有效性的诉讼,经过这些年的积累,已经掌握了很多有力的证据。下周四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将会做出最后的裁定,情形对中国制造企业非常有利。” 

  而在此之前中国DVD企业可谓历经磨难,从1997年,东芝、松下等6家DVD核心生产企业组成的联盟(业界称做6C)公布了自己的专利时起,中国DVD厂家就开始了一场生存保卫战。1999年,6C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向DVD生产厂商收取专利费。2000年11月,6C开始与中国DVD企业就专利缴纳进行谈判。到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公司出口到英国的3864台DVD机被当地海关扣押;2月21日,德国海关也扣押了惠州德赛公司的DVD机;3月8日,6C发出最后通牒,要求中国DVD企业必须在3月31日之前与6C达成专利交纳协议,要价是每台DVD收取20美元。2002年4月,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中国企业与6C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但是这仅仅是个开始,在随后的数年中,一个又一个的专利诉讼摆在了国产DVD厂家面前。2002年10月,音响协会再次与3C(日本索尼、先锋和荷兰飞利浦公司)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还与汤姆逊、杜比、M PEG等外国专利持有企业陆续签订协议,使出口DVD的专利缴费金额达到每台12美元。 

  如此高额的费用让国内的DVD制造企业负重不堪。很多中小企业因此倒闭。而飞利浦却可以从中得到高额的利益。仅仅在2004年,其来自专利许可方面的收入大概是4-5亿欧元。不过飞利浦的专利霸主地位正在受到更多的置疑。 

  而且,在此之前飞利浦的专利标准诉讼中也有着不少败诉的经历。最为著名的就是其与索尼在CD专利上的受挫。 

  1979年9月,索尼和飞利浦达成专利联合许可协议。1982年,飞利浦与索尼联手推出CD-DA激光唱盘的红皮书(Red Book)标准,以后还有蓝皮书,黄皮书标准。1994年7月12日,美国司法部开始对飞利浦和索尼进行反垄断调查。经过近20个月的调查,飞利浦和索尼最终屈服。在1995年12月末,飞利浦和索尼同意调整联合许可方案,允许CD厂商可以自由获取一篮子许可。 

  业内人士指出,问题在于我们的企业不了解历史,对于专利的申诉也缺乏经验。使得外国专利拥有者屡次在专利申诉中得手。 

  在DVD专利问题上,飞利浦也并非一马平川。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起诉飞利浦、索尼、先锋为首的3C联盟,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等多部法律。2004年12月,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并修正起诉状,代表满足一定条件的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2005年5月,飞利浦在香港起诉东强电子集团及其13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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