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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被告赣榆县种子公司环北粮油种子销售部、赣榆县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日期:2006-06-22] 来源:${source}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 ]
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被告赣榆县种子公司环北粮油种子销售部、赣榆县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384号
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廖翠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县种子公司环北粮油种子销售部,住所地在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环城北路。
负责人许祥凯,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赣榆县种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庄文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公司)与被告赣榆县种子公司环北粮油种子销售部、赣榆县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平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隆平公司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平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3055元,由原告隆平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张 雁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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