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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与张永军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案

[日期:2006-06-20] 来源:${source}  作者: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 ]
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与张永军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案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36号
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
法定代表人王维胜,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永军,男,成年,汉族,日照路绿茶社业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永军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证据保全费1 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明 佳
审 判 员 赵 明 峻
代理审判员 李 红


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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