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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广告须标明“出身”

[日期:2006-04-02] 来源:泉州晚报  作者:陈凌鹭 薛缤勇 [字体: ]

  工商部门将清理广告市场

  本报讯(记者陈凌鹭通讯员薛缤勇)虽说“英雄不论出身”,但名牌产品在做广告时却不能不标明“名牌”的具体出处,否则将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本月下旬起,我市工商部门将开展“清理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专项行动。

  据介绍,根据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除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消费者首选品牌”、“×××推荐产品(品牌)”、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此外,经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可以发布广告的,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宣传,如“国家免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星级酒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等,在广告内容上必须严格标明具体的出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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