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下旬的一天,在市区一家文化公司上班的朋友小张打电话给记者说,他经常在网上发表文章,不久前发现自己写的文章被别人“抢”了。小张说:“听说网络上也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但不知怎样去申请办理?”
当天,记者就来到金华正信公证处,邵军主任介绍说,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跟人们的生活联系也越来越密切,网络侵权、网上域名转让、域名抢注、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也越来越多。而涉及网络案件的最大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因为只要侵权一方把侵权内容删除,就无法再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而保全证据公证就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一般包括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公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的保全公证及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公证等。《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最有名的网络侵权案件应该属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在该案中,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其部分法学著作放在网站上供人浏览,并收取相应费用。郑成思在发现侵权事实后,即申请公证处对有关的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最后,法院根据公证处出具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书判定侵权存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实践中,网络证据保全内容除了文字、图片外,还可以是视频文件,对象除了网页内容,也包括电子邮件。
就在记者与邵军交谈时,有两名律师匆匆来到公证处,说是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即向其了解情况,律师说,他们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一个诉讼案件,由于他们所代理的案件已有相类似的判例,并且有关的裁判文书也刊载在网络上,考虑到自身收集的这类证据在法庭上一般不会被采证,因此申请办理公证,将刊载在网络上的该类裁判文书进行证据保全,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
公证人员在审核了他们提供的相应材料后,认为符合公证的有关规定,即受理了该公证申请。随后,在两位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公证人员根据其陈述,登录了相关网站,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初步浏览,在得到当事人对相应的网页内容认可后,即开始进行正式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在本处电脑上登录网站,根据网站内容进行层层点击链接,最终进入刊载有当事人所需要的裁判文书网页。
整个过程中,公证人员对每次进入的网页都进行实时打印,将整个网页打印出来,同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摄像,并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形成操作笔录。最后根据这些情况出具了公证书,在公证书中将上述的操作过程一一进行描述,同时将实时打印出来的网页作为附件附于公证书后……
一份网络证据公证书就这样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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