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时代对版权授权提出了新要求:
●使用方要能够获得海量著作权人的授权
●著作权人要能够授权给海量使用方
●版权授权交易成本要降低至几乎为零,否则等于阻断授权之路
●要有公平合理的版权使用费标准
●要有公平合理的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数字时代,在传统出版协议约束范围之外需要版权授权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现在并没有一个高效低成本的版权授权通道,著作权人与使用方之间的授权主要还得通过一对一单独洽谈获得,这样的授权速度显然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从社会成本上也无法接受,势必对知识传播、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制约和阻碍。
从以下的例举,我们可以粗略地了解一次成规模的著作权授权过程中,著作权使用人与著作权人双方所需耗费的成本。
现在全国每年出版十多万种图书,有大约一万种期刊,两千多种报纸,涉及的著作权人至少有数百万人,历史累计可能多达数千万人。
假设某一个使用者试图使用其中的50万部作品(为简化讨论,假设每个作品都只有一个作者),并与其中的20万部作品的作者取得联系,最终与10万著作权人达成使用协议。
以查找每个作者的联系方式的成本为8元计,50万人共需400万元;
以与每个作者洽谈的交通成本为10元计,20万人共需200万元;
完成以上工作以平均每个作者登门拜访3次,每次路途交通1小时、洽谈1小时计算,需120万人工小时,每小时20元计,共需2400万元。
仅这些费用即超过3000万元。而外地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都未计算。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有这些成本支出,都必须在作品实际使用之前付出。在正式开始支付版权使用费之前就要支付如此巨额的成本,这对使用者而言,在作品经营收益尚不明确时(有的作品也许只使用一、两次)是极大的风险,也是无法承受的。
目前有的企业已经被迫走上了这条路,他们的方式不是从作品找作者,而是从作者找作品,并且从作者聚集的地方(如高校、科研单位)集中签约,因为这样可以节约相当的成本。但如此操作的前提是不择作品,不是我想用什么作品就找什么作品的授权,而是谁给我授权我就用谁的作品,显然不同的作品之间是没有等价替换关系的,这只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商业模式,并不能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需求。即使这样,十万个作者也花费了至少好几百万的费用,况且等作者聚集的单位都“扫荡”过之后,其他的作者该怎么找?事实上,该企业付出了如此高昂的成本,也只解决了百分之十几的问题,而剩下的大部分版权问题更难解决。可见,这种模式只是无奈之举,绝非解决问题的正道。
而作者虽不用直接支出费用,但要付出时间成本。这里面不乏时间宝贵如金的高级知识分子,如果每个使用方都这样找上门来洽谈授权协议,他陪得起这么多时间吗?如果大家都按此模式操作的话,我们会看到这样一幅情景发生:各个公司的版权签约人就会像保险公司代理人一样挨个单位“扫楼”,每个知识分子的办公室甚至是家门都会被无数的人反复敲开,不堪烦恼。
除了版权授权交易成本这个突出问题外,版权授权费用计算标准和版权侵权赔偿标准也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
现阶段通行的版权使用费计算标准是以字数为基础计算的,这是因为在传统工业时代,基本上只有出版商一家靠经营该作品获利,作者的收入取决于出版商对该作品的经营情况。
但在数字时代,海量使用者零星使用海量作品成为主要模式,使用者从海量作品中寻找的内容只占该作品内容的很少一部分,每次实际使用的信息总量和所创造的效益都很少,但使用者的数量十分可观。如果对每个使用者都按工业时代对出版商那样的标准来收取版权使用费,那显然是极不合理的。按现在通行的千字稿酬标准,即使按最低的千字30元计算,以平均每部作品一万字(如果是图书作品则平均要达到30万字)计,10万部作品就是10亿字,高达3000万元!这也是使用者无法承受的。因此,需要明确以类似版税制的收入比例为标准支付版权使用费,这样每个使用者无须支付超过其使用价值的版权使用费,而著作权人也能获得总量上比较合理的使用费。从实践经验上看,版权使用费标准宜定在经营实际收入的10%左右,一些优秀作品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其次,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还需要制定合理的版权侵权赔偿标准。当信息从传统基于纸张的传播渠道转向基于数字技术的传播渠道后,信息的传播量和传播范围就被迅速放大,出现版权侵权的机率也迅速增加。对从事数字信息传播的商业机构来说,不为用户提供海量信息资源是不可想象的,但在经营海量信息的过程中,查实每一条信息的著作权人并直接与著作权人洽谈获得授权又是不可操作的,必然会因为种种原因(如某人声称是其原创作品,但实际为剽窃他人作品,ICP使用该作品即构成侵权)而造成侵权。不管是故意侵权还是过失侵权,都需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侵权者加以惩罚。与此相对应,惩罚力度也应当公平合理。过低的惩罚等于变相鼓励盗版,而过高的惩罚一方面会形成著作权人的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又给数字传播行业增加了不合理的系统性风险,这个风险足以摧毁整个产业。
目前,国内法律界对数字版权领域的侵权赔偿标准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计算标准之间可能会有上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差距。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著作权人被侵权后很难与侵权者就侵权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只能以诉讼方式解决。在现实生活中,过高的诉讼成本使大多数著作权人放弃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而少数选择诉讼的著作权人又往往抱有过高的期望(如某侵权单位已承诺赔偿5万元,但著作权人不同意,并以100万元诉讼标的起诉,最终法院判赔4000元),以致严重浪费了社会的诉讼资源。同时,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同法院的不同利例之间也差距很大,也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心理预期。
二、版权授权新模式探讨
尽管现行的著作权管理体系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但我们认为,数字技术并没有动摇著作权体系的根基,通过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繁荣创作使社会可使用的知识量持续增加,这一点依然是数字时代不变的旋律。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版权授权模式供业界探讨:
●授权要约摸式
授权要约模式是指在图书中包含权利人版权声明,该声明以要约方式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本作品。此方案是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提出来的,他同时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相关部门规章,要求每本书在出版时都必须刊载授权要约,以促进知识的传播。
据我们所知,中国第一部包含“授权要约”的图书《最后一根稻草》由北京出版社出版,要约中声明:在保留作品署名权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任何个人和机构均可享有该作品的数字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费用为收入的5%,收入产生后6个月内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收转作者本人即可。该书作者钟洪奇表示,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免去与使用者一一洽谈的麻烦,既可使其作品得到最大程度的合法传播与使用,同时,本人也能获得相应收益。
我们认为,授权要约模式将版权授权成本降到了几乎为零,授权范围最大化,而且符合当前版权方面的所有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简单易行,值得大力推广。这是既不用改变任何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也不用等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还不用花费太多成本就能较彻底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开放浏览权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一种新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已经被发明出来,通过它可以把浏览权和其它权利分离,即能够实现让读者只浏览,不能保存、下载、复制、打印、传播。由于对普通公众来说,在电脑上读完一本书还是不太现实的(电脑屏幕无法提供与纸张相似的视觉舒适度),因此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浏览不仅不会损害作者的利益,反而会促进纸张图书的销售,这就像开架卖书让读者可以不花钱自由浏览,结果比闭架售书还能卖更多的书一样。因此,放宽对浏览权的限制在总体上并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的迫切需要,是兼顾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案之一。
●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国家法定机构,采取一定的国家强制力帮助它获得大量的会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最大问题依然是有没有足够多的会员的问题。目前,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已有相当成效,但其前提是全国的作曲家有限,洽谈工作相对容易进行。而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存在如何获得海量著作权人授权的问题。
除了像前面列举的那样用高昂的成本与著作权人逐个签约外,还可以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国家法定机构,采取一定的国家强制力帮助它获得大量的会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强制力并不是指强制著作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会有公权干预私权的问题),而是用于降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招募会员的交易成本。这是合乎法律规范,合乎法理,也合乎中国现实状况的办法。具体方式可做进一步探讨。
“让信息摆脱纸张束缚,引领社会迈进数字时代”,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理想,我们今天在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中所付出的百般努力,正是为了这一天能早日合法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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